比賽守則

比賽一般守則:

  1. 如球隊於開賽前15分鐘仍未到達登記,或遲到,如沒有合適理由,大會負責人有權取消隊伍參賽資格。
  2. 所有球隊應尊重裁判員的裁決,不得上訴。屢勸不聽者,可被請離場;嚴重者會被取消隊伍參賽資格。
  3. 比賽進行中不得講粗口、打架、故意攻擊敵方隊員,警告後屢勸不聽者,會被取消隊伍參賽資格。
  4. 如參賽者違反任何比賽報名細則,有可能會被大會取消資格。
  5. 大會有擁有對所有賽例的最終決定權,一切裁判,以大會決定為最終決定。所有球隊不得上訴。
  6. 如非天氣問題,比賽一律準時進行。如比賽當天開始時間前兩小時仍有紅/黑暴雨警告訊號、三號或以上颱風警告訊號,則會取消當天比賽,補賽日期將會於大會網頁公佈。